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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关于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办法[修订]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3-11-22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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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海关对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我关对现行《天津海关关于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关于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办法(修订)
  天津海关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
  天津海关关于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等相关法律,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
  第三条 在天津关区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天津水路运输企业应向天津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船舶船籍港与企业注册地为天津。
  第四条 已在其他直属海关办理过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备案登记的,天津海关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天津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港口经营许可证》;
  (六)《水路运输许可证》;
  (七)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保函。
  提交本条各文件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天津海关对水路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第八条 承运境内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水路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产权人必须与所属企业名称一致。
  第九条 办理船舶注册登记时,应当向天津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外轮搭靠许可证书》(内支线船舶除外);
  (五)船舶检验证书:
  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海上载重线;
  3.海上防油污证书及附件;
  4.船舶适航;
  5.船舶吨位证书。
  (六)《船舶年审合格证书》;
  (七)PI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八)从业人员名单。
  提交本条各文件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留存复印件。第十条 承运境内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水路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从业人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船舶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船舶从业人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舶从业人员彩色近照1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四)从业人员持有的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须持有相应适认证书,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提交各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二条 船舶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天津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天津海关对船舶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承运境内跨关区转关货物船舶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和《船舶载货登记簿》。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船舶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天津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天津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天津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不再从事境内跨关区转关货物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向天津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船舶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船舶更换、改装船舶以及更换封志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在从事境内跨关区转关货物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企业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船舶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船舶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船舶应将承运的跨关区转关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船舶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船舶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第二十二条 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船舶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二十四条 跨关区转关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天津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船舶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船舶从业人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船舶、船体、封志的;
  (七)水路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海关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跨关区转关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船舶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跨关区转关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
  (六)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天津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天津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运输资格的,天津海关注销其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运输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l.《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船舶注册登记申请表》
  3.《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船舶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相关附件:
天津海关关于境内承运跨关区转关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的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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