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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3]3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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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内外贸协调稳定发展,在整合原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出台了《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商务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招商引资,扩大我省有效投资。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五)支持开发区建设,打造对外开放主平台。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七)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八)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式
  商务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和竞争性分配改革,一般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对省级重点商务活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指对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内外贸发展的部分商务资金,具体包括切块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开发区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部分商务资金和用于促进进口、引进外资、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优化出口结构、重点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平台等领域考评奖励的部分商务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及增幅、企业家数等指标因素和考评结果,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和企业,统筹用于支持内外贸事业发展。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主要指对用于服务贸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便民餐饮、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农村商贸、扩大消费、流通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的部分商务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
  (三)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指对用于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的重点国内外展(博)会、重点国际商务推介活动、重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出口信用保费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其它省级重点商务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八条 省商务厅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第七条确定的分配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和试点示范方案。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审核
  (一)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商务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商务促进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商务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且支持对象为市、县(市、区)政府的,一般无需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根据本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和试点示范方案的规定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及省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要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下达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财政与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列“110029951商业流通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方向和具体用途列报相应的支出功能科目。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补助标准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毕并进行验收后,清算拨付剩余资金。省财政追加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对于部分重大项目,将采取按计划提前预拨资金的办法,待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清算。省财政追加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收到商务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商务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商务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商务资金,确保商务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浙财企〔2013〕178号文件规定报送数字财政收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不按规定报统计表的市、县(市、区)暂停下一年度商务资金的安排。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商务厅建立健全商务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商务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商务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将分配给市、县(市、区)商务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视情扣减下年度商务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加大商务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商务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商务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74号)、《浙江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45号)、《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96号)、《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0〕225号)、《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361号)、《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0号)、《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5号)、《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10号)、《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2〕174号)、《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2〕486号)、《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2〕50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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