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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3]17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30
实施时间: 2013-7-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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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工会: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提升企业自主预防解决争议的能力,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扩大调委会的建立覆盖面,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委会组建同步推进,争取2014年6月底之前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有90%以上企业完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逐步实现调委会组建全覆盖;建立健全调委会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
  1.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委会。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子公司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也应分别设立调委会,总部调委会指导分支机构调委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委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部调委会参与处理的“联动式”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调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委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2.调委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委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调委会聘任的调解员应当是由本企业中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的人员担任。调委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大中型企业要配有不少于6名的专职调解员。小微型企业未设立调委会的,每50名职工中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调解员。
  (二)明确调委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劳动者遵纪守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3.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9.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报送调委会的组成、调解员等情况。
  10.于每季度初的3日前分别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报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情况统计报表。
  11.于集体劳动争议发生当日分别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集体劳动争议情况。
  (三)企业对调委会的工作支持
  1.企业应当为调委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和调解室,配备调解员工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资料柜及其他必备办公设施、用品等,调解桌上摆放申请人、被申请人桌牌各一个,调解员桌牌不少于两个。
  2. 企业应当保障调委会工作经费。
  3.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区工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督促企业在成立工会时一并成立调委会,在调委会成立时指导其建立调解工作制度。
  (二)各区工会对已成立工会但未成立调委会的企业,要制定工作计划,督促其尽快成立调委会。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已建立调委会的企业完善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培训调解员,总结推广企业调委会建设中的典型经验。
  (四)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支持企业调委会建设,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工会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和劳动争议调解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探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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