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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二〇一三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3]18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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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经省人社厅审核,发布二〇一三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一、二〇一二年厦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817.07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全市财政总收入实现739.46亿元,增长13.4%;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422.91亿元,增长14.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6元,增长11.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526元,增长14%;城镇登记失业率3.49%,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2.1%。
  2012年,我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工资增长基准线12%,工资合理增长区间为9%--15%;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为17%。2012年,我市继续通过政策推动,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工资有序增长。全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526元,比2011年增长14%,工资增幅在公布的工资合理增长区间内,工资增长符合国民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
  二、二〇一三年厦门市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及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根据厦门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2013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力争12%,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13%,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03.5%左右。
  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通过综合测算,对2013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如下:
  (一)工资增长建议
  1、以工资增长率1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合理增长区间为8%--14%。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2、以工资增长16%作为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3、以工资增长3.5%作为工资增长下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视情况实行零增长;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过大确实需要降低工资的,工资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几点要求
  1、企业应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本市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应合理运用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2、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未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应予以适当倾斜。
  3、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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