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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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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惠及面广,受益人群多。实施这一政策既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也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灵活就业。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确保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落到实处,结合近期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管理、复核及资金建帐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须严格按照《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文件要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初审,并做好记录及材料签名工作。社区(行政村)须按要求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材料应盖章并留底备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对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和审核,并按照申请人数的比例进行抽查,做好相关抽查记录,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
  二、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复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须严格按照70号文,按每季度25%的比例定期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进行复核。复核材料应包括《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复核登记表上应有2名或2名以上参核人员的签名。社区(行政村)、街道(镇)应将复核情况的材料留底备查。
  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按照70号文的要求,每半年不定期组织专人开展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研究解决。
  在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出现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情况,应及时停止其社保补贴的发放,为其办理退出灵活就业手续,并逐级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资金建帐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进行建帐,建帐后汇总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原则上不允许跨季度建帐,若确实需要跨季度建帐的,应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每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后,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及时发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反馈银行发放失败的信息,提醒街道(镇)、社区(行政村)查明资金发放失败原因。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应及时与该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尽快变更信息,以便下季度成功发放。
  请各区人社局将此通知及时传达给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并认真做好灵活就业认定、复核及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各个环节,既要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又要切实把好政策关。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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