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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服务[2013]21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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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现将《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开展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五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上年度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30%以上。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厦门市工业设计协会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厦门市工业设计协会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在初审结束后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经济发展局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经济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和牌匾,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核评价。
  第十二条 复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复核。市经济发展局委托厦门市工业设计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核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二)评价。市经济发展局在协会复核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公布。市经济发展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不受理。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换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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