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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除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商企监[201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4-27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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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监管机制,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除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办法》, 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7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除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监管机制,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闽工商综[2011]347号)的规定,借鉴外地通行做法,结合厦门市企业法人信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谁吊照、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解除任职限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其任职限制。
  (一)任职限制期届满的;
  (二)任职限制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或不存在的;
  (三)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经审查,其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不负个人责任的;
  (四)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清理完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的。
  《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满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解除任职限制。
  因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改变导致任职限制的法律依据失效、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解除任职限制。
  第五条 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解除条件,被实施任职限制的法定代表人可向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任职限制的申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办机构提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的,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二)该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因股东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
  (三)该法定代表人非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且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书面材料;
  (五)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将其登记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至吊销前其本人不知情的书面材料;
  (六)符合相关规定任职限制解除条件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七条 各区局登记注册窗口、市局直属机构登记注册窗口、市局外商投资登记注册窗口负责所在单位承办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受理工作;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处承办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受理工作。
  第八条 承办机构受理解除任职限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解除任职限制审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规定的审查任务、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准以解除任职限制的书面意见:
  (一)经办人员(包括注册科长)核实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已经生成的任职限制信息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呈报分管局长或处长;
  (二)区局、市局直属机构分管局长,业务处室分管处长签署核实意见;
  (三)对符合解除任职限制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通知书》;
  (四)对不符合解除任职限制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通知书》;
  (五)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相关材料应与被吊销执照企业的登记档案一并保存。
  第九条 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办理清算备案登记并按规定发布清算公告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可自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1年内,暂时保留申请人担任本市范围内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申请暂时保留高管任职资格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暂时保留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连同清算组备案登记、发布清算公告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注册登记窗口;
  (二)承办机构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确认注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注明不予审查通过的理由。
  (三)申请暂时保留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应与申请暂留资格的现存企业的变更、备案或者年检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一条 被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向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解除任职限制手续。
  因上级机关统一部署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在外地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联网警示的,申请人可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并填写《解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本市联网警示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除在本市的联网警示:
  (一)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已被解除的书面材料;
  (二)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党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不负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确认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注明审查通过的理由。
  申请解除本市联网警示的相关材料,应与被警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市现任职企业的变更、备案或者年检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申请解除任职限制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相关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复核,复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解除任职限制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解除任职限制。
  骗取暂时保留法定代表人高管任职资格、解除联网警示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问题的意见》(厦工商企监[200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解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申请表2.解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审查表
  3.暂时保留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4.解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本市联网警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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