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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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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 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 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管理事项归为纳税服务类,实施一体化管理;具有执法性质的调查、检查职责及相关管理措施归为税收执法类,实施风险管理。
  对新增的税收管理事项,由征管部门负责职责划分。
  第六条 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推进纳税服务方式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可视化、智能化,积极引导纳税人运用网络、自助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第七条 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统筹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不再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机构不再直接承担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八条 省、市局上收管理列名企业的日常服务由属地国税机关承担;个性化的政策确定性等疑难复杂事项由上收管理的省、市局承担。具体职责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 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采集、研究分析纳税人需求,坚持无需求不打扰。
  第十条 税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
  第二章 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
  第十一条 各级建立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机制,纳税服务部门是扎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提交本年度纳税服务及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按季提交纳税服务季度工作任务,由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整合,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再直接下发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对总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时间性强的税收调研工作任务,可及时提交整合。
  第十三条 下级纳税服务部门提请上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纳税服务工作事项,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上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如有有关涉及纳税服务的工作建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本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纳税人提出的各类纳税服务需求,提交相应的纳税服务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整合。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提交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时,应确定服务目标、对象、内容和服务方式。纳税服务部门应根据各类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按照服务事项、服务地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要求等进行整合。
  第十五条 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数据情报管理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采集报告表》。
  第三章 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六条 本级纳税服务部门能完成的纳税服务工作任务,不再下发下级纳税服务部门。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已形成的纳税服务成果,应当互通共享,不再形成同类纳税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应优先采用电话、网络、信函、短信、媒体等远程服务方式处理纳税服务工作任务;能在办公场所办理的服务事项,不采用到户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可以实施综合服务的任务,一般不得分项分次实施。
  对采用集群化服务方式的工作任务,优先安排、集中处理。对依纳税人申请的个性化服务事项,按户归集,并按照办理时限和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科学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面向纳税人的各类宣传、辅导、培训任务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纳税人各类登记、认定、申报、发票、报备等日常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调查、审批、出件由纳税服务部门依照办税服务规范实施,其他部门不再直接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特殊证明出具;负责纳税人需求征集、满意度调查,其他部门不再组织类似调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设立纳税人权益维护岗位(窗口),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并负责受理纳税人对以下涉税事项的投诉、申诉:
  (一)国税机关实施的服务和执法行为;
  (二)国税机关作出的调查结论;
  (三)国税机关作出的依申请事项审批结果;
  (四)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款追征等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纳税咨询服务任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构建以省局为主导,12366热线咨询、办税场所日常咨询、专家咨询为主要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局成立由各部门业务专家组成的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各级汇总收集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审核确认、反馈和发布,对本级无法确定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室,满足纳税人日常咨询服务需求。
  第二十五条 日常咨询岗对咨询问题充分利用税收知识库及时答复、实时记录,对不能答复的疑难问题提交本级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上收管理列名企业的日常咨询通过12366热线、网络、属地国税机关咨询岗等渠道解答;个性化疑难复杂税收事项的咨询,由上收管理的省、市局纳税服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咨询问题进行确定性答复的,在三十日内向咨询纳税人出具回函(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收集整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咨询热点问题,提交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后,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统一发布。
  第五章 到户调查任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服务部门设置调查岗位,专业承担到户调查工作任务,其他部门和岗位不再承担依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到户调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纳税人申请依法应当实施实地调查的;或税收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应当实施实地调查,但依纳税人申请,国税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且在办公场所通过数据综合分析、信函调查、电话询问、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无法完成的。
  (二)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计划,具体的调查工作事项和内容。
  (三)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且明确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具有胜任到户调查的业务技能。
  第三十一条 可以实施综合调查的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分项到户调查;能一次完成的,不得多次到户调查。
  第三十二条 到户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规范实施,不得在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外单独实施。到户调查任务应根据专业化要求,按照事项类别等进行派工。
  第三十三条 到户调查应当首先进行案头分析,形成综合调查工作任务清单,经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到户调查应提前告知纳税人调查内容,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调查通知书》(附件二)和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综合调查内容中列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不得自行扩大调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按规定及时提交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批岗位在审批时认为调查结果不完整、不充分的,不得自行补充调查,也不得直接约见纳税人,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重新调查补正。
  第六 章到户辅导服务任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到户辅导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到户辅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提出到户辅导需求,并有明确的辅导内容;
  (二)采用远程辅导或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辅导方式无法解决的个性化疑难复杂事项;
  (三)到户辅导一般两人以上,且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到户辅导需求后,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到户辅导工作任务,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组织到户辅导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四十一条 到户辅导人员必须认真分析纳税人到户辅导需求,做好案头分析,明确到户辅导的具体内容,制作《到户辅导工作预案》(附件三),经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到户辅导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告知辅导事项,约定到户辅导时间。到户时应当出示《到户辅导通知书》(附件四)。
  第四十三条 到户辅导人员要根据辅导预案中列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辅导,完成后及时提交《到户辅导情况报告》(附件五)。
  第七章 纳税服务任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媒体、网络、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栏等,宣传介绍纳税服务需求受理渠道,确保纳税人广泛知晓有需求如何联系国税机关。
  纳税人联系国税机关的渠道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窗口、国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托信息系统对各类纳税服务工作任务进行归集、整合和分配,对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流程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手段,定期回访纳税人,抽查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完成质量。
  第四十七条 省局将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收咨询问题回函(模板)
  2.《税务调查通知书》
  3.《到户辅导工作预案》
  4.《到户辅导通知书》
  5.《到户辅导情况报告》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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