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25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6
实施时间: 2013-11-1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6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2013年11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施意见》和“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化海西省会中心城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福州金融业,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对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着力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福州市区内,2013年起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营运满一年,按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7亿元(含7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7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二)对设立境内外(含港澳台)银行、证券、期货、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上述法人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享受一次性奖励。
  (三)对设立境内外(含港澳台)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在福州市区内的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驻榕代表处升格为地区性总部机构的,安排办公购房补助资金200万元;由地区性总部机构升格为金融机构总部的,安排办公购房补助资金800万元;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达到本意见第二条(一)、(二)项规模的,按照该项规定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金不重复计算,取其高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在榕金融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在榕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两年以上的地区性总部机构(银行业总行总资产1万亿及其以上,证券、保险业总公司综合排名全国前20、福建省业务排名前10)以及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金融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作为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二)对在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成的80%,最长分2年兑现。
  (三)对在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机构,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2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成的80%。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四)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购租房政策,上述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我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
  第六条 对福州市法人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分公司),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其优惠政策为: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对2013年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补助期3年;对2013年新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补助期3年;对在榕的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人员,以2012年为基期,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补助期3年;对其3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赴国(境)外培训可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因商务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四)对在榕的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科研经费。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自2013年起,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各保险公司为福州市区小微企业承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按年度保费收入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公司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要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参照前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下列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监管成果显著,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并授予奖牌。
  (一)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创新,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四)为我市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钞票处理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五)利用我市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为我市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
  (六)其它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市政府确认的,对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意见》所称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是指:
  (一)争取到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二)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
  (三)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海峡两岸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
  (四)其他经市政府认定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通道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便捷全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意见的落实兑现。上述意见与福州市有关政策,同类性质奖励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对辖区内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地区性总部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意见各条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榕政综[2010]128号文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 京国税[2000]53 2000/3/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京地税营[2000] 2000/3/2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4] 2014/12/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 渝国税发[2000] 2000/1/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金融业发 青政办发[2017] 2017/1/9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金政发[2017]4号 2017/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 杭政办函[2016] 2016/11/1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宁夏金融业综 宁政办发[2018] 2018/6/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 浙财金[2018]6号 2018/3/3
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加强商业银行应用程序接口安全管理 银发[2020]44号 2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