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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13]24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1-19
实施时间: 2013-12-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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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市、区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和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县、街乡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农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和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第三条(工作方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的方针。
  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可能和灾害等级,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县,市级可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使用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中央、市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五条(补助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物资储备)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采购、更新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储备物资管理经费,保障救灾储备物资的正常运转和调配。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资金分配)遭受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资金申请)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可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等情况。
  申请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等情况。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等情况。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等情况。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等情况。
  上述申请报告均要附受灾区县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区县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并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资金核定)根据区县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市财政、民政部门按灾情评估结果、市级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民政部门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如使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需抄送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时效) 收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市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自然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资金发放)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四条(救灾工作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五条(分担比例)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50%比例负担,另50%由市和区县共同负担,其中区县分担比例,按照区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市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资金考核)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年底视情况对区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后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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