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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3]7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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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狠抓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投标率明显上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规范执业,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政监管部门因职责交叉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近期,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管理、围标串标的问题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监管体制,防止职责交叉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的规定,在本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进一步调整完善部门招标投标职能职责,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明确职责边界,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推诿扯皮问题。
  (二)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二、严格方案核准,防止规避招标
  (一)凡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要严格按照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市或区县级重点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审批部门须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厘清进场层级,促进简政放权
  (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以及简政放权、事权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监管权限。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市级审批的点多面广且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自治县)的项目,一律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市级部门不得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要求进入市级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入规定场所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四、严格备案管理,促进公平公正
  (一)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核,对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对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招标文件备案审核应以行政监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五、统一信息发布,保障信息公开
  (一)招标公告发布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统一管理要求,在市政府指定媒体“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免费发布,确保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项目进场交易对应的交易平台网上也应同时发布,且内容应当与指定媒体发布的保持一致。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二)评标结果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公示,增加透明度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对点多面广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基层民生项目,还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强化专家管理,保障评标质量
  (一)评标专家必须在开标当天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专家库的管理,对部分地区、部分专业评标专家较少的,应及时增补专家资源,优化片区划分范围,同时积极研究推进远程评标工作。要注重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管护,杜绝工作人员利用系统漏洞干扰公正评标。
  (三)严格执行《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渝发改标[2013]55号)。对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及违背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予以公示,以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同时要在各交易中心设置查询终端,实现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情况适时查询。
  七、加强中介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要使用范本。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性条款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篇章编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要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尽量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要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二)鼓励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环节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三)禁止任何单位以行政审批或变相行政审批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争。
  八、强化标后监管,规范履约行为
  (一)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管主体,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刁难中标单位、违反程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大力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将标后监管成果运用到诚信体系建设中,全面推行将诚信信息情况纳入招标投标环节有关工作。
  九、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
  (一)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招标投标有关文件的清理,形成全市招标投标现行规定目录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库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尽快出台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及时将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市工商局牵头建立的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在各交易场所设立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终端。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强化监督部门责任,限定处理时限,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尽快建成我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位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积极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进程,为实现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远程化奠定基础。
  十、严格处罚惩戒,确保令行禁止
  (一)行政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办案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进行审核、批准、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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