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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3]3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20
实施时间: 2013-11-2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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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期,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报道了富阳市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存在耕地质量、资金管理、影响生态环境、后续耕种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20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土地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项目管理,加强资金投入,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事关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有效落实和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坚决克服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和垦造耕地“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保证垦造质量作为土地整治工作的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耕地质量、数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确保“812”土地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管
  (一)科学选址,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各地要充分考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条件和农业耕种的适宜性,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踏勘,科学合理做好项目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实施,特别要抓好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对未制定地质灾害、水土保持以及生态保护方案的不得批准立项。
  (二)严把地类,确保补充耕地面积准确、地类真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地类审核工作,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平台,对项目区内的地类、面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对照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严禁将原地类为耕地的土地列入新增耕地范围。凡不符合土地整治地类审核标准的,一律核减相应整治面积。
  (三)严格验收,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办法,完善验收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验收职责。项目验收前,要及时开展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出具的地力检测报告要作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必备依据。县级验收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并对初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或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验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管护,确保补充耕地发挥农业生产效用。各地要进一步有效落实后续管护的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落实承包人,确保补充耕地“有人管、有人种”,发挥项目效用。同时,农业、国土资源、林水、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检查,做好后续管护工作,组织修缮破损基础配套设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非法建设占用等破坏耕地行为。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土地整治工作水平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土地整治项目纳入招投标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严禁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建立健全监理监督制度。各地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村民监督小组,落实质量监管员,对项目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管。
  (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实行预算制、决算制和审计制,并制定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土地整治工作要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群众监督机制和项目公示机制,确保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长效问责机制。各地要针对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问责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立项、地类弄虚作假、工程建设不到位以及损害群众权益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未按规定执行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专项排查,进一步夯实土地整治工作基础
  有关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浙政办发明电〔2013〕204号文件和杭州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杭造地办[2013]27号)要求,认真对2009年以来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以及相关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督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督查并取得实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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