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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2013]1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21
实施时间: 2013-1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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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详见附表)
  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负责)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省国税局负责)
  5.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我省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在保证足额上缴省级统筹部分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封顶”征收堤围防护费。减收治安联防费,并推动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加快研究完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6.鼓励各金融机构盘活信贷存量、优化增量,将全年新增贷款部分和“高耗能、高污染”贷款到期回收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7.引导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利用私募债、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8.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9.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外贸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调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重点向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银行倾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10.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力支持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规范的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平台。(广东证监局负责)
  11.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建设,引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发挥省级示范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2.支持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区域孵化服务网络;引导各地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支持各地建设特色产业园,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省科技厅负责)
  13.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激励电商平台开展让利促销,2013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排2000万元补贴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拓国内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14.对列入全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民营企业加强跟踪服务工作,确保省相关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5.在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之外,将珠三角地区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培育对象,并授予省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牌匾,参照列入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6.支持民营骨干企业牵头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重大成果转化、省部(院)产学研合作、省重点实验室等专项资金,加快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17.对民营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各地应建立民营骨干企业用地专项保障制度,加大民营企业用地供给规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民营骨干企业贷款规模增长较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单位可根据各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情况,在安排扶持重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19.鼓励各地设立上市扶持基金,支持民营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并购私募债等方式并购重组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参与广东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航运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20.支持以民营骨干企业为载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较完善、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1.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以民营骨干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22.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向民营骨干企业开放并提供服务。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要对创新平台服务民营骨干企业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23.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建设,建设一批科技型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4.鼓励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鼓励民营骨干企业赴境外收购兼并实体经济、设立研发设计机构、招聘吸收高层次人才、投资办厂、建立营销渠道,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有实施年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政府将对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表:粤府[2012]15号文继续执行的50项政策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粤府〔2012〕15号文继续执行的50项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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