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3]8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22
实施时间: 2013-4-2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2013年2月18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市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的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一次性告知本部门的办事程序、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并帮助解决落实;企业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1),由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涉及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由该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办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限时办结。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管理
  1、申请进入资源库
  (1)申报对象
  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资源库。
  (2)申报程序
  企业在《厦门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http://www.xmdpc.gov.cn/qygz/default.asp)进行网上申报。
  2、认定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1)程序
  由市上市办对资源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2)条件
  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拟在境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境外上市企业另参照有关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条件);
  ②在《服务系统》申报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③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
  (3)申请材料
  ①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②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协议复印件。
  3、动态管理
  (1)进入资源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1日之前如实填报、更新《服务系统》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并根据改制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填报、及时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市上市办对进入资源库并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企业提供上市宣传、推介等服务;对进入资源库但不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企业,不再列入资源库,已取得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市上市后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其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①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改制上市的实质性工作;
  ②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三)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
  市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本市或异地相关部门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经核实后,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请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
  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可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可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
  3、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同意企业上市意见函的出具
  1、办事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程序的规定,由市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函。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征求意见的函》后,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并复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意见函后复函中国证监会。
  2、办理时限
  市发改委出具意见函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意见函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
  1、在市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
  (1)对象
  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2)程序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2、动态管理和评价
  (1)在市上市办备案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如实填报、及时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
  (2)备案机构与我市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协议的,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协议复印件报备市上市办。
  (3)对认真履行上述(1)(2)事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备案机构,市上市办优先向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对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企业投诉的备案机构,经核实后,将被记入市上市办建立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事项的界定
  1、《意见》中的政策扶持对象必须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2、《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3、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在本市的投资必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4个月内达到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进入辅导备案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境内上市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境外上市需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④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2)再融资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③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买壳”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5)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6)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因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附件3)。
  (三)审核拨付
  1、办事程序
  (1)市上市办初审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财政部门审核。
  (2)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①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由由各区财政局或管委会计财局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
  ②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
  (3)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2、办理时限
  ①市上市办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②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事项为1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复核为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审核市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为15个工作日。
  ③市财政局审核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等事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除外)应用A4纸按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3〕28号文件规定一致。原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0〕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⒈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⒉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⒊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印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8] 2018/5/1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 皖政办秘[2016] 2016/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 厦府规[2021]11 2021/12/26
云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云南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 2024/5/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 豫政办[2022]61 2022/6/29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企业上市涉税事项办理工作 2022/7/7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21]14 2021/6/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 晋政发[2021]28 2021/9/1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 苏科高发[2024] 2024/6/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 津政办发[2017]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