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3]2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1
实施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1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务员局是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生活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生活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条 生活津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五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两千元,连续最长期限为五年。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五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第六条 生活津贴的申请程序:
  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
  (一)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www.xmlx.gov.cn)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后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在线资格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报送。网上初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第七条 审批。经资格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员名单报厦门市公务员局审定。拟发放津贴的名单在“厦门留学人才网”(www.xmlx.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生活津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 引进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人才调动介绍信》或《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申报表》等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等;
  (二)《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三)申请人引进我市后的纳税证明;
  (四)申请单位为机关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为事业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直接拨付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每半年续发生活津贴前,用人单位须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和申请人前半年的纳税证明,否则视同留学人员离职,不再续发。
  第十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情况属实的,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生活津贴:
  (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自动离职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触犯刑法等的;
  (五)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规定应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条件要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第十二条 已享受其他财政各类人才生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生活津贴原则上必须自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7日印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 闽地税政二[200 20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