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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3]16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5-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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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2]49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规定》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主业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三)本企业投资或授权其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位于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的税收。该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由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一并计入,下同;
  (七)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条 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符合第五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企业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本细则所称的纳税证明材料,指的是以下全部材料: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所属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五)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
  (六)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五条第七款的承诺书(原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一式四份,除有特殊说明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收款国库属性申报。收款国库属性为“人行金库”的,向市发改委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区级金库的,向以下对应的受理单位申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湖里区发展和改革局、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单位会同对应的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企业相关资料,于8月10日报送市发改委;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在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发改委同时颁发总部企业认定书。
  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每年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上年度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市发改委可以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经核实确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享受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对触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规定》一致。
  附件: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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