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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执行脱硝及除尘电价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商函[2013]2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9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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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
  你厂《关于2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淮沪煤电田电计字〔2013〕83号)和《关于申请执行烟尘排放环保电价的请示》(淮沪煤电田电计字〔2013〕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厂2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对1号、2号机组除尘设施进行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并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3]38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除尘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2号机组自2013年11月7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请你公司接到文件后,及时与华东电网公司联系脱硝及除尘电价款支付相关事宜。
  省 物 价 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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