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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公积业[2013]1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6-17
实施时间: 2013-6-1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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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3〕2号)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6月份开始为职工办理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2013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0035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2021元。
  2013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测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006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443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006元,其他单位限高1443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四、业务流程
  单位专管员应如实填写《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柜台审核并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可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管理部领取或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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