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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规土资籍规[2013]7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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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
  2012年以来,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全面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总登记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规范总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办理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职责分工
  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分工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在镇(乡)规土所设置受理窗口,接受登记申请。
  二、关于登记类别
  (一)初始登记
  总登记期间未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初始登记。
  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交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调解书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变更登记
  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中的宗地部分转为国有的,在征地土地补偿实施完成后,区(县)土地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土地补偿费付讫凭证、反映所有权变化状况的权属状况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完成登记后,区(县)土地登记机构通知所有权人换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逾期不换领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经公告后废止。
  因土地整治等原因调换土地,由调换各方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反映所有权变化状况的权属状况调查报告、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名称或地址变化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中的宗地全部转为国有的,在征地土地补偿实施完成后,区(县)土地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土地补偿费付讫凭证、反映所有权变化状况的权属状况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完成登记后,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四)更正登记
  所有权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经审核,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权人办理更正登记。所有权人逾期不申请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权属证明材料等对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完成登记后,土地登记机构通知所有权人换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逾期不换领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经公告后废止。
  三、关于受理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区(县)土地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经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材料记载一致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20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四、关于公告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权属审核结果、涉及所有权归属的更正登记结果、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废止,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五、关于记载和领证
  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依据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填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申请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时,应提交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委托书等。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对领证时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向申请人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六、关于破损证书的换证和证书灭失、遗失的补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破损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区(县)土地登记机构申请换发。区(县)土地登记机构换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查验并收回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换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应当注明“换发”字样。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灭失、遗失,所有权人要求补发的,应当向区(县)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向所有权人补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补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作废。
  七、关于公开查询
  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便利。公开查询的具体要求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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