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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3]3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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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闽价服〔2013〕72号)文件精神及你公司《关于申请制定福州市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标准的报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你公司具体实际,经研究,对我市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从新建住宅小区外将有线电视信号引接至有线电视用户终端的传输缆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连接各建筑物的有线电视楼外地埋管道建设所发生材料和安装工程的费用,即与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相关的光机、缆线、地埋管道器材等材料以及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信号开通等费用。不包括楼内、室内的有线电视管道、桥架建设费用。
  二、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建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1、新建普通住宅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费基准价为18元/平方米,允许上下浮动10%。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收费标准按新建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新建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90%收取。
  3、别墅、非住宅有线电视建设费参照新建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三、农村部分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城乡已建房屋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
  1、农村部分的有线电视建设费,按照住宅每个终端380元,非住宅终端480元的标准缴纳有线电视建设费。
  2、本通知下发前未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用的城乡已建并已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房屋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按照住宅每个终端380元,非住宅终端480元的标准缴纳有线电视建设费;已建未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广电网络单位应按国家或行业规范对新建住宅和各类建筑进行规范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并按上述标准收取有线电
  视建设费。
  五、有线电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建设总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名称或与其性质相类似的收费项目向住户另行收取建设费用。
  六、新建住宅和各类建筑建设者应配合做好广电网络工程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工作,与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同步配套,形成新建住宅和各类建筑公共设施的完整配套。
  七、广电网络部门应做好本政策的宣传、解释配合与服务工作,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已明令取消的收费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格权益。
  九、从2013年7月1日起与广电网络单位签订安装有线电视合同的项目按本收费标准执行。原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原合同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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