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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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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函》(闽交运函〔2013〕86号)收悉。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0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为: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50元/人;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00元/人;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150元/人。
  二、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我省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省考试机构向考试人员收取的费用为考试费和考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以上规定从2013年9月15日开始执行,期限一年。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文件和12358价格监督电话,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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