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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11-1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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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明确基金类产品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准券管理,并加强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经商沪、深证券交易所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金类产品,增加了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2、第六条补充了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算结果的情形。3、计算公式中取消了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质押品的折扣系数具体取值区间,取值标准将由我公司即将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通知另行规定。4、调整了国债和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上期平均价”的计算口径,并补充了对部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说明(包括公司债分期偿付业务、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等)。5、其他文字调整。
  二、我公司上海分公司现有的数据接口不变。我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接口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参见深圳分公司即将发布的相关通知。
  三、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日适用。T日和T+1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我公司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为配合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38号)、《关于债券分期偿还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2号)同步废止。对于分期偿还的债券,由于沪、深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对标准券的计量单位存在基础性差异,为避免对交易和结算系统做重大调整,采取了分别制定计算公式的方式。对于分期偿还的债券,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沪、深的标准券折算率将存在差异,但是折合的回购融资额度基本相当,对市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办法》和本公司即将发布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及时完成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同时,应就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引起的业务流程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业务宣传与培训,严格防范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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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 中国结算发字[2 201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