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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国债期货TF1312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1-20
实施时间: 2013-11-20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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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即TF13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2月13日。
  二、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三、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四、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的,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冲平仓。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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