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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非国家机关单位代办外国签证等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3]4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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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非国家机关单位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收费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13〕183号)收悉,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外办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闽委编办[2013]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办直属事业单位省外事服务中心开展的代办外国签证、代办外国签证加急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等3项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护照签证代办费每本35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签证加急费每本40元;代填外办签证申请表每份20元。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办可在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省外事服务中心开展上述业务应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我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收费。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满如需继续执行应提前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服[2014]41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12-31
实施时间: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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