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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企业减负办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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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管委会纠风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收费秩序,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价办﹝2012﹞25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入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努力营造良好的价格收费环境,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总体目标
  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各个领域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公示覆盖面,提高公示时效性、准确性,健全收费管理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
  (一)收费公示的种类
  收费公示的种类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码标价。
  (二)收费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除经批准的大范围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
  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
  收费公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执收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
  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应按规定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公示的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实行收费公示,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收费”,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我省投资发展环境,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财政、纠风、企业减负、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清清楚楚收费,明明白白缴费,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二)清理规范,审核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年要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实行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管理的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将公示内容在每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审验时报送负责审验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内容的审核时间和方式,参照核发收费证的分工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示内容,由负责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收费单位及时纠正。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收费单位违反收费公示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或依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各级价格部门要确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价格投诉案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在单位预算中统筹考虑财政核拨收费单位阳光收费公示所需经费,推动收费公示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纠风工作机构要将各收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公示监管责任列入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收费公示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各级企业减负办和农民负担监管办要充分发挥解决涉企和涉农领域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会商机制的作用,促进收费公示制度的有效落实。
  各收费单位负责收费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做到责任到人,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内容审核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前将本行业、本部门上年度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纠风工作机构、价格和财政部门。
  四、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应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明码标价或涉嫌价格欺诈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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