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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3]34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1
实施时间: 2013-8-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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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不包括价格垄断案件,下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应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将违法行为的程度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种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程度一般:
  (一)社会影响不大,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观过错较轻,由于政策理解错误、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的;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
  (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以及积极履行退款义务,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的;
  (六)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七)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八)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案件审理会认为违法程度一般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程度较重:
  (一)采取推诿、拖延等方法,消极对待检查的;
  (二)经教育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曾因相同价格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五)主观过错明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审理会认为违法程度较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程度严重:
  (一)抗拒、阻碍检查的;
  (二)价格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曾因相同价格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拒不进行整改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六)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七)主观过错明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案件审理会认为违法程度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属于违法程度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罚款幅度为法定罚款上限数额的20%以下。其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的,其罚款幅度为法定罚款上限数额的10%以下;经教育后能及时整改的,其罚款幅度为法定罚款上限数额的10%-20%。
  (三)属于违法程度较重的,罚款幅度为法定罚款上限数额的20%-60%。
  (四)属于违法程度严重的,罚款幅度为法定罚款上限数额的60%以上。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的罚款幅度的,从其规定。
  具体执行标准按《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综合考虑各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其处以低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其罚款的具体数额不受《细化标准》的限制。其中,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且无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价格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记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
为种类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法
程度
处罚幅度及方式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5-25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25-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2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50-1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1.处100-2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10-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50-1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5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100-2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1.处250-5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50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3
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10-2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20-3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2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30-6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1.处60-1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
串通涨价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对经营者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10-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50-1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5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100-2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10-30万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1.处250-5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50万元罚款。
1.责令停业整顿;
2.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30-50万元罚款。
 
2.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经营者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10-2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1罚款。
1.处20-3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2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30-6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10-30万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1.处60-1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1.责令停业整顿;
2.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30-50万元罚款。
5
哄抬物价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5-25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1倍罚款。
1.处25-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5-5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50-1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10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10-30万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1.处150-30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50万元罚款。
1.责令停业整顿;
2.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30-50万元罚款。
6
价格欺诈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5-1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10-15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2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15-3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1.处30-5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7
变相提价或压价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1.处2-4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1.处4-6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2万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1.处6-12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1.处12-20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8
牟取暴利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0.5-1倍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严重
1.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9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1.不标明价格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3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5000元罚款。
10
经营者妨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1.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2.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较重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2倍的罚款。
严重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3倍的罚款。
11
经营者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2.提供虚假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6万元罚款。
严重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法
程度
处罚幅度及方式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1.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2.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4000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12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20000元罚款。
1.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但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而继续收费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纠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①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②经教育后及时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3000元罚款。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9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15000元罚款。
 
1.持有收费许可证而未实行亮证收费
2.未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不主动接受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2.审验中查出存在问题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财政、物价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或其他使用不当行为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责令停止其收费行为。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责令停止其收费行为。
13
不按照规定报送价格、成本资料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按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
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及执业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并收取评估费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如数退还,并处以3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1.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2.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3.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如数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
较重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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