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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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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二、考试收费
  (一)国家有关部门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后,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按照附件1中降低后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二)附件1未核定考试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考试费标准,并按照批准的标准收费。
  附件:1.降低后的考试收费标准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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