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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0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11
实施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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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03年《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及2009年《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制定,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巩固这一成果,进一步增强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 (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 12358 ”等。服务收费、代办费及结算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优惠措施也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二、进一步提升教育收费公示的效果
  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收费公示的形式可继续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各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学生和家长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制定的收费政策,应按规定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内容的清理规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各校应将公示内容在每年收费许可证审验时报送负责审验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示内容,由负责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更改。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是保障学生和家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校负责收费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相关要求,对现有公示的内容、形式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马上纠正,对没有及时更新收费政策信息的要即刻更新,对公示内容不完整的要抓紧补充和规范,特别是要对有关学生助学政策、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整理并全面公示,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各校要结合自身的条件,想办法、出主意,创新教育收费公示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收费公示的辐射作用,倾力打造一个从班级、年段、系到学院都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收费环境。通过推进收费公示,让各种乱收费无处遁形,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做到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费矛盾、优化教育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教育主管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对各校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定期组织巡查,随时指导督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内容审核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上年度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纠风、价格和财政部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收费单位违反收费公示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级价格部门要确保“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价格投诉案件。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学生有权拒绝缴费,并可拨打“ 12358 ”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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