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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债期货交割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1-19
实施时间: 2013-11-26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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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等规定,现就国债期货交割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客户应当预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可用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的债券账户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A股证券账户作为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以在中央结算开立的债券账户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自2013年11月26日起,交易所开始受理国债托管账户申报。具体规定请参见附件。
  二、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在意向申报日的14:00-15:15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当日申报的买方和卖方交割意向进行审核,全面结算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的,视为审核不通过。
  三、卖方客户应当确保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有数量足够、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卖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交券日前一交易日,将待划转国债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者托管银行。
  四、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买方采取差额补偿的,结算会员应当在配对缴款日配对结果发布后至当日13:00向交易所进行申报。进行差额补偿处理时,基准国债价格以中央结算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中债估值数据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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