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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3]1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失效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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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核定的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经研究,在国家和我省对验资、审计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未作调整前,我省验资、审计服务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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