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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3]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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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1月18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颁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发放范围
  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符合办证条件的考生;外地调入青岛市的持证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免试办证条件的人员;因证书遗失或毁损符合补发证书条件的人员;8月31日之前参加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符合青岛市办证条件的考生。
  持有本市财政部门颁发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要求,需要更换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二、新版证书填写及打印说明
  (一)封页
  新版证书封2记载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书档案号、首次发证机关、首次发证日期,以上内容我市会计管理系统已设置固定格式,需信息采集完整后打印;封2左面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压钢印,然后进行压塑。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证书档案号”栏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证书档案号,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 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位码+4位办理年份码+3位顺序号” 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
  “首次发证日期” 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二)换证记录(内芯第1-2页)
  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有效期至日期”是取得证书后下次换证有效期时间;“审核机关”是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需加盖审核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三)变更记录(内芯第3-7页)
  该页记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会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四)备注(内芯第8页)
  该页记载我市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启用新版证书时,同时启用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刻制,各区、市财政局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不再使用,收缴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证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办证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要全面,对以前信息采集不全、缺少照片的务必在12月31日前进行补充,未按规定完成的,将予以通报。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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