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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3]11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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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2013年5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社区服务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把满足社区成员普遍而又迫切的需要作为拓展社区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业体系。对社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切实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大力推行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从各县(市)区、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强调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防止追求面面俱到;既体现政府支持,又量力而行、防止包揽。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类型和居民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重点工作
  (一)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
  1.开展社区保障救助服务。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全面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强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社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推动社区“爱心超市”建设,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实现社会捐助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加大对社区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2.开发社区就业援助平台。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实现就业,进一步扩大困难人员就业渠道。加大政府购买社区公益岗位的力度,开发社区公共保洁、环境绿化、设施养护、车辆管理及托老、托幼、托残及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开发,并将社区公益性岗位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发布,公开招聘,优先录用年龄大、无技能、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要积极开展社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政策。
  3.开展社区平安建设活动。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快推进“四位一体”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强化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强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管控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尊重其人格、关心其生活、保障其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强化社区平安宣传工作,在社区人员密集区域和流动人口聚集地设立宣传点,通过发放资料、广播宣传、解答问题等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平安建设,努力提高居民的治安防范和公共安全意识。
  4.开展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加强规范社区医疗体系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坚持就近、方便的原则,在每个街、镇至少设置一所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而人口又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居民医疗和计划生育需求,设立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站。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拓展和深化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要加强社区计生服务工作,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及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动态信息采集等服务。
  5.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全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配备社区居家养老专门服务用房,不断充实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扩大政府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对象范围,发展壮大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实现全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6.开展社区科教文体服务。根据社区自身特点,广泛开展邻里节、文化艺术节、趣味活动节、体育健身节和科普活动周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培育和壮大社区文艺组织和社会文化辅导员、文艺指导员队伍;加快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打造开放式活动平台,推进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公益性未成年人上网场所。努力建造社区体育活动场所,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多功能运动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二)加快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1.加强规划,为社区商业留足空间。按照社区商业“双进”要求(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和“5-10-15”目标(即居民出家门步行5分钟左右可到达社区便利店,10分钟左右可到达社区超市、餐饮店等,驱车15分钟左右可到达购物中心)为重点,搞好社区商业规划,选择大型居住区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探索建设商务休闲、夜间休闲、旅游休闲等特色街区,完善社区便民店建设规划,初步形成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社区商业体系。
  2.加强指导,加快社区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和餐饮、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鼓励邮政、电信、金融、燃气、自来水、广电、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或委托开展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快发展社区便民药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家庭服务站等新兴服务网点。加快发展社区物流配送、快递派送、代理服务、保健服务,实现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等多项服务上门,促进社区商业服务产业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积极搭建家庭便民信息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家政、修理、搬家、物业管理等家庭日常生活服务信息。扶持“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区服务业龙头企业。
  3.加强引导,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家庭服务业标准和家政企业等级标准,完善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服务业;加强家庭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人员培训,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引导家庭服务公司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通过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规模化经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区服务专业化
  1.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拨社会优秀人才担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不断壮大社区工作者力量,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每个社区居委会有2名以上大学生。推行公开承诺、述职考核、监督评议等办法,督促社区工作者认真履职、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推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聘任制度,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2.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多渠道开展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者、青少年事务社工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规划,建立市、区、街(镇)分级培训体系。各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社区工作者培训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建设一批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大规模的社会工作培训。
  3.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进一步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有8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3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使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每个社区拥有5支以上志愿者队伍。由党支部、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其他部门联合组建志愿服务工作站,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者档案和志愿服务数据库。注重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支持办理备案手续,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帮助。
  (四)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一并推进。确保到2020年前实现每百户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科学规划配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基础商业网点,新建社区商业网点要与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建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结合旧城改造进行改造完善。大力推行《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优先支持必备型社区商业业种及业态的设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区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2013年底前,各县级市完成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
  (五)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围绕“提升水平、扩大应用”的目标要求,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资源共享为依托、构建公共平台为手段,不断提高社区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区安防、养老等方面的广泛应用。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系统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注重社区网站信息的更新,每个社区网站每月的信息更新不少于10条。按照“4+N”模式,完善社区信息化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提升社区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社区电子商务建设,加强市、县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综合性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开发部署各类社区信息系统。鼓励市场化运作,吸引电信运营商等企业投资建设。
  (六)理顺社区物业管理关系,规范物业管理秩序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准入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及工作运转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业主委员会组织和业主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健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小区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把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工作列入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及早着手研究,尽快制定出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财政要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及服务场所建设经费和社区活动经费等纳入预算,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区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心建设。“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社区建设经费,各县(市)区及各级相关服务专项经费也要向社区倾斜并适时加大投入。提倡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对帮扶社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信息等方式支持社区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形成以各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有关部门投入为辅助,以社区居民自愿和社会各界捐献援助为补充的无偿、低偿社区服务建设多元投入机制。
  (三)完善优惠政策
  实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社区单位活动、服务场所(包括文体、娱乐、生活服务)对社区居民开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工商部门对社区服务业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办证手续等方面给予放宽;降低社区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为小区居民或村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允许在社区内统一配置轻型建筑材料货亭或开辟便民早市摊点;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区小微利企业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免征社区小微企业部分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事业型收费;对社区符合再就业政策的企业、网点要落实减免税费、资金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为特殊人群服务的社区福利性项目免征营业税。加大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由省财政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小微企业承担政府购买的社区服务。支持龙头企业进社区,发展连锁经营网点,鼓励小微企业加盟龙头企业连锁体系,连锁网点可凭总部证照直接办理网点执照;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连锁企业的总部经审批后统一申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连锁企业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监督管理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业,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损害群众、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影响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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