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3]22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1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以及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精神,现就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政府履约能力,有效防止开发单位违约行为和闲置土地的产生,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出让。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
  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置条件。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非完全自持商业、可分割销售商务办公项目用地不得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其他妨碍公开竞争的不合理条件。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准入类型及投资产出规模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三、严格宗地出让形式和规模。商品住宅用地或含有住宅的两种以上用途土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公开出让。不得随意切割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住宅用地地块出让,不得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途宗地“捆绑”出让。宗地出让面积规模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规定执行。
  四、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在所欠款项交清前,受让人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有关禁止占用耕地项目的规定,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具体项目包括: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六、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施工中、施工后的巡查。现场核对用地位置、四至、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避免擅自改变用途、降低投资强度、改变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继 鲁自然资规[202 2024/3/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国 厦国土房[2013] 2013/7/29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 国办发[2019]34 2019/7/6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皖自然资规[201 2019/10/29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自然资规[202 20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