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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16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3
实施时间: 2013-8-13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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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4号)精神,加速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发展服务外包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是福州市与国际经济接轨,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二)成立福州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与重点
  (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工作目标。
  制定《福州市服务外包中长期发展规划》,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市作为区域性和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把服务外包作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务外包集聚区;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外包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本地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把福州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服务外包基地。至2015年建成6个具有一定规模、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吸引15家以上跨国服务外包公司落户福州;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人才超15万人;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超10亿美元;培育100家取得国际认证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其中5家以上营业额超10亿元,3家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超1亿美元,2家以上对台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额超300万美元,5家以上人数超过5000人。
  (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现状,今后我市要着力发展以下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外包:
  1.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外包;
  2.移动互联、物联服务外包;
  3.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4.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
  5.动漫游戏研发服务外包;
  6.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五)深化榕台服务外包合作。
  突出我市对台区位和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力争使我市在榕台物流、信息、金融等服务领域合作实现新突破。鼓励台湾知名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等。探索闽台两岸金融交流与金融服务外包合作发展方式。联手建设海峡西岸服务外包示范区。
  三、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六)设立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至2015年,全市每年投入1亿元,专项用于:国家、省扶持资金的配套;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支持企业承接国际外包业务和国际市场推广活动、项目研发、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专业国际认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培育;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示范园区建设等。
  (七)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1.符合《福州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要求;
  2.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3.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0万美元(含)以上或企业年在岸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
  四、实施服务外包业务奖励制度
  (八)实施服务外包业务地方税收贡献奖励。
  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纳税的,按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30%~50%的奖励,根据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九)实施离岸和台湾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奖励。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2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台湾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并在当年实现收入3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五、强化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1.对已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对其人才培训的支持金额,给予1:1比例资金配套支持;
  2.未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对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员工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4500元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行业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精神,在子女入学、安家补贴等方面予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服务平台。
  1.对经市外经贸局备案审查,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接单中心与运营维护机构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境外国家或地区仅限一次;
  2.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共同建设我市区域内所有服务外包企业都可以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榕政综2011)54号)的规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服务外包园区建设
  (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服务外包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建设办公及研发用房、员工宿舍和公寓、工作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发生的建设项目贷款利息,可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扶持,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服务外包园区发生的规划费用和公共技术平台、公益性基础设施、培训平台的建设费用,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八、积极开拓服务外包市场
  (十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
  对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P-MARK/PIPA以及系统集成资质等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最多资助不超过三项。
  (十五)鼓励企业积极参加招商、展览活动,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展会或招商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九、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六)对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榕政综2011)54号)的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按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的规定予以资助;对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榕政综2011)54号)的规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十八)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十、加大融资扶持力度
  (十九)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采取政、银、企合作的方式, 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由银行对入池企业适当降低贷款抵质押或担保比例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扶持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十一、深化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对遵守国家统计制度、按月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按时向外经贸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报送全面统计信息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年度统计工作补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10号)废止。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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