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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福州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劳[2013]6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27
实施时间: 2013-8-27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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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现就发布我市2013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市2012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
  二、实施建议
  (一)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宜控制在18%以内。
  (二)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各类企业要依据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同时,要综合运用我市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号)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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