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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就[2013]4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16
实施时间: 2013-8-1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8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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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二、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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