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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玉政办[2000]93号
发文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2-14
实施时间: 2000-12-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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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就医按属地管理,其原则是:就近就医、便于管理、专科与综合兼顾、注重发挥社区服务功能。
  
  第二章门诊管理    
  第四条参保职工凭《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采取医疗机构记帐、逐步核减个人帐户基金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五条参保职工可在获得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对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都必须坚持“先验证,后处置”的原则,规范结算手续。
  第六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因工出差、休假外出、驻外机构的参保职工,可到附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再凭《医疗证》、结算卡、门诊病历、发票回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销,并按报销金额核减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三章住院管理  
  第七条参保职工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并按病种预交一定的费用,方可入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职工住院3天内须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 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余额的,则用现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以及因公需要驻外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因病情需要可以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及《医疗证》到参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转院管理  
  第十一条转院治疗的原则:转上不转下,就近转院,逐级转院,同级也可以相互转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院治疗:
  ㈠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㈡经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㈢专科疾病,定点医院无条件治疗的;
  ㈣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第十三条转院治疗程序:
  ㈠在统筹地区内转院诊治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入院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证》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入院手续。
  ㈡需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凭所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书(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医务科的转院介绍信,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外或自治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单位证明和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清单,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处理。报帐时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增加5%。
  第十五条不得转往的医疗机构:
  ㈠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㈡统筹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住、转院治疗手续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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