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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小微企业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就[2013]6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5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5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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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行业/区域工会、行业协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205号)要求,现将《对小微企业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对小微企业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205号)“大力开展小微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小微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且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在我市当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上的,按行业、区域覆盖的小微企业每家100元标准予以奖励,累计单个行业、区域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要求,现将有关奖励办法制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且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在我市当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上的,按行业、区域覆盖的小微企业每家1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累计单个行业、区域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申请奖励的程序
  1、奖励申请实行年末申报,按年拨付的方式;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属行业/区域工会、行业协会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福州市小微企业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奖励申请表;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企业花名册;
  (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的审查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定。由市财政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直接拨付行业/区域工会、行业协会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执行期限与榕政办〔2012〕205号一致。
  附件:福州市小微企业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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