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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贸局消[2013]2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贸易局
发文时间: 2013-6-25
实施时间: 2013-7-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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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贸局消〔2011〕23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5日
  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作用,特制定《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具体分为:①指派或介绍家政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②为家政服务业培育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机构。③无偿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机构。④研究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学术机构。⑤开展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和指导的主管部门及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应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扶优扶强、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内容: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家政服务品牌化、规范化建设、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家政服务员培训、家政服务业标准制定、家政服务业课题研究等。
  (一)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开设连锁网点、培训实操室、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施设备等。
  (二)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或投资建设的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政策宣传、技术推广、业务培训、服务监督等功能而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增加硬件设施设备配置、拓展便民服务等。
  (三)家政服务品牌化、规范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独立注册商标、创建服务名牌、按照宁波市地方标准《家政企业等级标准》(DB 3302/T 1038—2010)、《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DB 3302/T 1037—2010)规范化建设。
  (四)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项目。重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在家政服务员中推广职业保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消〔2012〕209号)文件执行。
  (五)家政服务员培训项目。重点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家政高端人才培养、星级服务员培训。
  (六)家政服务业标准制定项目。重点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家庭服务业协会、院校研究机构研究家政服务行业标准的制定。
  (七)家政服务业课题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相关家政服务业类专业院校、家庭服务业协会、各类研究机构编制宁波市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宁波市家政服务员培训考核标准、宁波市家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家政服务企业项目申报应是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无重大人身事故;拥有完善的运营、财务等管理制度,有明确规范的合同签订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等。
  第六条 实施公共信息平台服务项目的单位,信息平台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信息对接功能、运营管理功能、系统维护功能、质量保障功能、投诉与信息短缺类服务处理功能等。
  第七条 行业协会项目申报应是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团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按规定开展各类活动。
  第八条 家政服务员培训项目。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有法定的办学资质,1年(含)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有三名(含)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有1000m2(含)以上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含)以上;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有实施培训师资不少于三名;培训场地不少于300m2,有培训的设备设施;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第九条 家政服务课题研究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有家政服务、老年护理、幼儿保育、康复、营养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中专院校或有以上专业领域研究专家的各类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验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每年的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同时填报《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于10月底前,上报市贸易局。市本级申报的项目直接报宁波市贸易局。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贸易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拟评审方案,拟邀请专家组组成人员5-7人,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十二条 评审采用听取项目介绍、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以相关验收标准为依据。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宁波商贸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7月25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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