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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3]1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24
实施时间: 2013-9-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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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及时保护和抢救我省重要地质遗迹,规范省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80号令)、《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5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保护和抢救我省重要地质遗迹,规范省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80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5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通过省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统筹安排的省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地质遗迹包括:
  (一)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
  (三)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水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五)其他省级以上重要地质遗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七条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是指为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损毁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调查和评价、遗迹边界确定和围封、保护性围栏修建、遗迹保护加固、地质遗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地质遗迹保护防灾治理等支出。
  第八条 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是指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为宣传普及地质遗迹知识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说明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科考路线步行道建设、保护标识系统建设、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地质公园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主碑和副碑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是指为抢救和保护已经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开展的标本收集及展示设施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调查勘察、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三公”经费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顺德区、实行财政省直管体制的县(市)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其他有关材料。本地区以往获得过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要说明以往年度投入的资金使用情况、有关工程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工程施工量发生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调增预算的,一律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调整项目地点、施工期限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相关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预算安排。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绩效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并注重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将按照计划给予继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坐支、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省财政厅可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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