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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3]1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24
实施时间: 2013-9-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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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通过省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统筹安排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历史上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采矿权人(责任人)已经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经治理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矿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 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治理项目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 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 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三公”经费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顺德区、实行财政省直管体制的县(市)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其它材料。
  已经申请过省财政补助的项目,还要说明以往项目年度投入的资金使用情况、已开展工程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
  申请专项资金的国有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具体下达。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工程施工量发生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调增预算的,一律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调整项目地点、施工期限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绩效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并注重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并自觉接受、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坐支、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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