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2013]1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
  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关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各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保障水平和覆盖率总体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改善民生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结合2018年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守住底线,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全力提升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底线民生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保障民生,坚守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牢牢守住底线民生,明确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确保底线民生应保尽保,整体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按照“稳高、托底”的总体思路,足额保障底线民生所需资金。完善财政投入分担机制,省级财政重点支持保障水平低、保障任务重的困难地区。
  ——分类指导,分步推进。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类建立底线民生保障标准,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障项目的进度要求,分步推进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慈善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底线民生保障多元化供给机制。
  二、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含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特殊困难人员)、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六大类。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粤东西北地区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全国前列。到2017年,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底线民生保障体系,力争全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具体目标。
  1.落实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近期重点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的要求,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达到全国前十名,2015-2017年保持在全国前十名。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2.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143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近期重点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的要求,2014年起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人均供养水平,2017年达到全国前十名。
  3.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对照总体目标,从2014年起,以每年缩小四分之一差距的速度,提高全省城乡医疗救助水平,2017年达到全国前十名。
  4.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80元/月,达到全国前十名;2015年7月起提高到100元/月,达到全国前六名。2017年前,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5.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参照沿海省份的残疾人保障标准,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提高全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标准,2015年起达到并保持全国前十名。
  6.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5年起,全省孤儿生活保障水平达到并保持全国前六名。
  四、资金保障
  (一)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2014年起,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人均财力水平和补助对象人数,将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县(市、区)划分为三类补助地区,省级财政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基础养老金补助仍按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25%的原则分担。珠三角地区自行解决。补助办法(包括补助比例和分类地区)适用期限为2014-2017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报批,并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计划。
  (二)加大市县(区)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县(区)要统筹好包括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在内的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底线民生所需支出,切实按照底线民生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水平,落实本级财政分担比例,确保底线民生保障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预算安排计划。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底线民生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内在要求,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重视“物”的积累转为更加关注“人”的发展,特别要更加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把保障底线民生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底线民生工作负总责,要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摸清保障底数、落实资金安排。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底线民生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底线民生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阳光操作,依法公开程序,强化监管,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四)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绩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底线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绩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底线民生保障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