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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估检测类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压缩办理时限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3]17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9
实施时间: 2013-8-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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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评估检测类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压缩办理时限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宁波市评估检测类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压缩办理时限试行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的要求,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场所条件和相关中介服务的现状,现就评估检测类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窗口和中介服务时限与对应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捆绑计算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介机构进驻范围
  评估检测类中介机构是指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根据规定为该审批部门提供服务,对业主提交的方案、报告、设计等进行评估、检测、审核的相关服务机构。
  进驻范围:中介机构为审批部门下属且垄断的事业单位;已形成竞争格局但数量少于3家(含3家)的其他中介机构。
  二、首批进驻的中介机构
  根据进驻范围和场地条件情况,首批确定6家垄断性中介机构先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家事业单位)——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机构(1家事业单位)——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三)勘察单位(1家事业单位)——宁波市土地勘测规划院。
  (四)环境影响评估机构(1家事业单位)——宁波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
  (五)防雷专业技术机构(1家事业单位)——宁波市防雷中心。
  (六)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1家企业)——宁波市甬泰人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三、中介服务时限要求
  按照压缩中介服务时限的要求,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6家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的时间与对应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捆绑计算,且原则上两者合计时间不超过该审批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捆绑后时间详见表1)。主要做法:
  (一)中介服务事项作为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环节,其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由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进行规范约束。
  (二)行政审批程序包含其前置的中介服务环节,一旦中介服务事项受理申请则视作为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受理。
  (三)中介服务窗口与其对应的审批部门窗口按照“一窗对外、内部流转”的方式运作,相关资料在窗口内部流转、程序性办理,行政审批处承担对中介机构服务窗口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责。
  (四)对于跨区域、重特大项目等特殊项目情况,捆绑后承诺时限另行约定。
  表1:6类中介服务时间捆绑计算情况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法定时间(工作日)

原承诺时间(工作日)

对应审批事项

法定时间(工作日)

原承诺时间(工作日)

捆绑后承诺时间(工作日)

中介

部门

1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项目概算审核

——

1亿元以下12;1亿元以上22(特殊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20

10

1亿元以下10;1亿元以上20(特殊项目除外)

10

2

市节能监察中心

节能评估报告评审

——

——

工业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20

7

7

7

3

市土地勘测规划院

土地勘测定界

——

10(特殊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0

10

9(特殊项目除外)

10

4

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

环境报告书评审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类)

60

15

10

10

5

市防雷中心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0

5

5

5

6

市甬泰人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6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20

5

6

5


  四、日常管理和考核
  (一)中介机构进驻后,应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制定出台具体中介服务标准,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等基本情况对外公示,并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责任作出公开承诺。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机构规范、透明、高效运作,要制定中介服务效率与行政审批效率挂钩的具体办法,严格落实捆绑后的重新承诺时限,制定对中介机构及其窗口规范运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中介服务事项办理环节纳入行政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中介服务的全程实时监督。要制定中介服务效率、质量与部门审批服务效率、质量挂钩评价考核办法,并纳入对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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