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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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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
  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和法制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在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法律培训
  (一)各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基层法制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市局统一组织的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训每年不少于8小时,各分局和市局检查总队统一组织的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训每年不少于24小时。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三)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市局应当及时开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的征集、论证、申报工作。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和市局检查总队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市局法制处做好立法立规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工作。
  (四)市局应当跟踪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立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上年度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目录及正式文本。
  三、加强执法监督
  (五)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单位)应当提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建议书的办理、回复、报备及归档工作制度,接受司法监督,有效落实整改建议。
  (七)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年度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市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八)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分析和错案分析,分析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各单位。
  四、加强基础建设
  (九)各单位应当满编配置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增强法制机构人员的岗位适应度,加强对法制机构人员和法制员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十)各单位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符合现代信息化要求的通讯交通、调查取证、移动办公设备,确保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
  (十一)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法治工商建设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治工商建设报告或者依法行政报告的草拟工作,并向局务会议或者法治工商建设小组会议做专题汇报。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送法治工商建设报告或者依法行政报告。
  (十二)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依法行政情况评估工作,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和部署,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和提高法制工作水平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法制机构要模范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切实承担起法治工商建设各项任务和措施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确保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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