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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3]23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9
实施时间: 2013-10-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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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宁波市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9日
  宁波市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担。政府救灾资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合理使用。在遭受严重或特别严重自然灾害时,市级应当安排补助资金,并结合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统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科学安排救灾资金,优先保障重灾区,并对相对欠发达的受灾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应由各级基层政府提出方案,依照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后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救灾资金管理负总责,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并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救灾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进行救灾资金的核算、拨付和监督。
  (三)民政部门负责发动、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管救灾捐赠活动,汇总捐赠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省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政府间的捐赠款。
  (四)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
  (六)救灾资金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救灾资金。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灾区卫生防疫、环境治理、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支出。
  (四)应急恢复农业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的支出。
  (五)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六)救灾物资的储备。
  (七)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规定接收。
  (二)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直接缴入同级捐赠专户,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按相应法律及规定安排使用,在遭遇严重和特别严重自然灾害时接收的捐赠资金情况报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间的捐赠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安排使用:
  (一)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后,联合发文下达。
  (二)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自然灾害时,各地应统一由当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灾情汇报,并抄送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依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结合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调配、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和县(市)区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3日内下达,县(市)区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三)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各类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救灾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市级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宁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计划、分配、拨付和决算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救灾资金的监察、审计汇总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民政部门对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救灾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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