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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金办[2013]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3-14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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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我市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支持政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现就融资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各县(市)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备案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范本附后);
  2.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表(样表附后);
  6.高管人员情况表(样表附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租赁企业将相关报备材料提交当地县(市)区金融办进行初审,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把关,并出具初审意见(范本附后)。
  (三)县(市)区金融办将融资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我办;我办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相关企业拟享受我市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需履行报备程序,并接受相关备案管理。
  (二)融资租赁企业完成报备后,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及说明文件。
  (三)已备案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宁波市融资租赁行业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格式,向县(市)区金融办报送上月数据,县(市)区金融办汇总后报送我办。
  《若干意见》中有关融资租赁企业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我办将另行制订。
  附件:1.备案申请书范本、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高管人员情况表、
  4.县(市)区金融办初审意见、
  5.宁波市融资租赁行业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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