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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3]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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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军供站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特制定《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军供站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3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是指:
  (一)军供必要设备的更新配备。根据军供工作现代化建设要求,更新配备燃气蒸饭锅(灶)、箱式保温送餐车等食品制作、保温、消毒、输送和通讯、保密等必需设备。
  (二)军供餐厅及操作间的维修改造。主要指加固餐厅,更新和维修改造供电照明、墙壁门窗、就餐桌椅、制冷供暖、供水排水等设施。
  (三)军供厕所和临时休息场地的维修改善。主要指维修或新建军供厕所,配备相关设施,彻底消灭旱厕;装修改造洗漱、洗澡厅(室),完善其功能;维修改善部队集结和临时休息场地,以满足部队集结休整需要。
  第三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支持的条件包括:
  (一)位于国家主要作战方向、战备通道和战略要地之上,在部队军事斗争准备、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作用重要。
  (二)军供保障任务较为繁重,年均任务量基本在2万人次以上。
  (三)承担保障部队执行抢险救灾或战备演习、反恐维稳等突发任务。
  第五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分配和下达。
  (一)军供站按要求向所在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申请,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省(区、市)申报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并附项目实施方案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三)民政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并根据军供站维修改造申报情况、上年度地方安排资金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后下拨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军供站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资金。
  第七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需要招标的,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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