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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3]2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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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采取加权综合作价方式,具体销售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制定。
  二、此次调整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仅疏导由于购气成本增加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根据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实际调整幅度,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为避免社会质疑,各地要服从大局,正在进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市要暂缓举行听证会或出台相关调价方案,已发文拟实施的市应暂停执行。
  四、自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日起,省天然气公司川气东送江苏配套管线工程管输价格暂按0.27元/立方米(含税)与下游城市燃气公司结算;同时要抓紧与上游供气方和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核对2012年居民存量气量,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供需双方确认的气量报当地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在2013年9月1日前,实施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七、各省辖市对所辖县(区)价格调整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地要精心部署,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措施,密切关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下游用户的影响,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应急处置,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问题及情况及时与省局沟通,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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