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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3]2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9
实施时间: 2013-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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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省管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精神,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审核制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可高于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实行下浮10%的优惠。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实行下浮10%的优惠,优惠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附件中加注“*”的收费项目为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审核确定。
  五、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的产品监督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涉及本通知附件所列产品监督检验收费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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