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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3]3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3
实施时间: 2013-10-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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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发改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中石化金陵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苏政发[2013]12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我省符合地方标准DB32/2354-2013《车用汽油(苏Ⅴ)》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省现行国Ⅳ排放标准汽油(标准品)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50元,即每升提高0.0374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13年10月31日零时起,我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的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三、相关要求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置换、调运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加价标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通知到本地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点),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要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油品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江苏省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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